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化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试行)》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办理流程,持续维护全县统一开放、公平透明、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已印发《宁化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试行)》,现向社会予以公示。
宁化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办理流程,持续维护全县统一开放、公平透明、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宁化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受理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出台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形的投诉举报,适用本机制受理处置。
二、政策制定机关的受理与核查
政策制定机关收到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线索后,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甄别研判,分类处置:
(一)属于本单位制定或牵头起草的政策措施
应当依法受理并立即核查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履行情况。经核查,发现存在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程序不规范,或政策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且不适用第十二条例外情形的,按以下流程整改回应:
1.即时纠错整改:对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的政策措施,立即暂停执行,依法启动修订、废止等纠错程序。
2.闭环报送备案:完成修订、废止、更正等整改工作后,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修订或废止文件文本,书面抄告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依规反馈公开:严格落实 “谁制定、谁整改、谁回应” 原则,整改办结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如实反馈实名举报人;涉及修订、废止的政策性文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
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政策制定机关或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步书面告知举报人,不得推诿拖延、私自留存线索。
三、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核查与处置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牵头部门,收到完整、合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需在60 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办结;案情复杂、取证工作量大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及时限,杜绝超期处置。根据核查结果分类处理:
(一)举报不实;经核查举报问题不属实,或现有政策措施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的,书面告知举报人核查结论,予以结案。
(二)政策已失效废止;核查期间,涉案政策措施已自动失效、依法废止的,终止核查并结案。
(三)主动整改到位;核查过程中,政策制定机关主动完成修订、废止整改,经本局复核确认已消除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终止核查并结案。
(四)依法督促整改;经核查确认政策措施存在违规情形的,本局依法制发《提醒敦促函》,明确违规事实、整改依据、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1.未开展审查、审查程序缺失不规范的,责令补做、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2.政策内容违反竞争审查标准的,按照要求相关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3.制度机制不健全、审查流程不规范的,责令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四、政策制定机关的配合与整改
(一)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工作,如实提供政策文本、审查台账、征求意见记录、审查结论等佐证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政策制定机关收到《提醒敦促函》后,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整改,按期书面报送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核查期间主动整改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报送整改文件。
(三)政策制定机关完成整改后,修订或废止文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确保整改工作公开透明。
(四)政策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整改的,本局将依规抄送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市场影响的,提请上级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约谈问责;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依法处置。
五、上级交办件的处理
(一)本局收到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线索,立即建立台账、专人登记、闭环管理,依规启动核查程序。
(二)上级交办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结;无明确时限的,适用本流程第三条规定的核查时限。核查办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核查报告,将核查报告及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上级交办机关。核查报告应包含反映问题、核查过程、认定事实和依据、下发的《提醒敦促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六、保密与责任
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禁泄露、扩散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线索转交被举报单位,对泄密失密行为依规追责问责。同时引导举报人据实举报,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七、附则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至2027年3月,由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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