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解决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县特拟制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暂行办法,现通过宁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暂行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8月14日至8月21日。
二、反馈意见形式
(一)电子邮件反馈:nhsthjj@163.com ;
(二)书面意见反馈请寄至: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邮编:365400。
(三)联系人:林常凤,联系电话:0598-6823913。
附件:《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切实解决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在今年上半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深入整治。现结合我县实际,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文件为指导,以防治水污染为目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厉查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我县国省控、小流域断面水质下降问题并确保长期稳定达标。
二、总体目标
(一)依法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
(二)全面开展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户)标准化升级改造,坚决拆除可养区内无法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达标的生猪养殖场(户);
(三)加大鳗鱼养殖场的整改和管控力度。
三、阶段任务
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责,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乡镇与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落实整治工作任务:一是开展禁养区内清栏拆除工作,并定期开展“回头看”工作,坚决杜绝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反弹回潮”现象。二是开展可养区内未改造、改造后仍无法达标排放、未完成环评登记备案的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工作。三是开展可养区内规模以上有环评审批生猪养殖场规范化改造工作。四是开展鳗鱼养殖整治工作,严控鳗鱼养殖规模,督促指导鳗鱼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提升工作,加大常态化执法检查力度。整治工作完成后,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梳理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开展治理“回头看”,补缺补漏,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管整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要进一步强化属地职责,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按照逐户“定人定岗、定位定责”原则,亲自安排部署,全面落实、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管协作。县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和综合执法,开展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对生猪养殖违法占用林地、耕地、土地,违章搭盖、私接电源、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高压震慑的执法监管态势。
(三)突出考核监督。水环境突出问题督导组要定期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完成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对滞后项目进行督促和通报,加大失职问责力度,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要以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攻坚行动为契机,对可养区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建档立卡管理,建立乡(镇)常态化监管机制,开展网格化动态巡查。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制止畜禽养殖违法行为,加强综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严防畜禽养殖反弹回潮。
五、奖惩办法
(一)激励措施。对在2026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乡(镇),根据县政府专题纪要(〔2026〕74号),由县农业农村局、宁化生态环境局会同县财政局,在全县完成规下生猪养殖场整治工作后,组织实施奖补工作。
(二)惩戒措施。对开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未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职责的乡(镇)和职能部门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整治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六、管理规定
1.可养区内已建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任务或升级改造后未达标排放的,由属地乡(镇)依法进行拆除。
2.各乡(镇)辖区内村(居、场)等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承包地租赁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出租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建设生猪养殖场的,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必须自行与承租生猪养殖户解除租赁关系,否则产生的损失由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自行承担。
3.各乡镇要负责对改造后能够达标排放的规下生猪养殖场(户)所产生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统一开展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不要求散养户单独建设昂贵的治污设施。
七、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8月--日起施行。《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2023〕7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生猪散养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宁政规〔20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乡(镇)、村(社区):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各自辖区生猪、鳗鱼养殖摸底情况,建档立卡。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巡查,发现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有回潮迹象的,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实行“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各村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可养区和禁养区,并定期向所在乡镇汇报。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鳗鱼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指导规模养殖场沼气建设、利用,指导各生猪养殖场进行生态环保养殖,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指导开展有机肥生产,引导农户加大生猪养殖有机肥的施用。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贩卖(运)生猪行为。对无证贩卖、贩运生猪以及对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不及时不到位的个人和单位,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给予立案查处。督促鳗鱼养殖企业依法建立养殖生产三项记录(生产、用药、销售)档案以及开展鳗鱼样品抽样检测,督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规定落实配套安装并规范运行环保设施,对违规企业进行依法查处。汇总梳理乡(镇)环保站、畜牧兽医水产站建立所在乡镇生猪、鳗鱼养殖台账。
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且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储液设施或消纳地配套不足、超量施用粪肥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宁化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给予立案查处。对符合畜禽养殖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达到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依法督促环评登记备案。加强生猪、鳗鱼养殖场污水排放的监测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各乡(镇)生猪、鳗鱼养殖台账。
水利部门:严格水资源管理,对已批准鳗鱼养殖企业的取水许可手续进行复核,是否齐全完备,特别是地下取水口数量与取水许可申请是否一致。督促企业安装和运行取水计量设施,推进取水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福建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平台数据联网。加强鳗鱼养殖企业取用水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建立用水台账,规范鳗鱼养殖企业取用水行为,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定额管理,严控用水规模。强化对养鳗企业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超计划、超许可违规取水以及严厉打击未经许可非法取地下水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对非法占用或破坏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林业部门:对未经审核同意占用林地建设的生猪、鳗鱼养殖场(户),应依法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占用林地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林地上违法建筑物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拆除后,在造林季节组织实施恢复植被。对符合用林用地条件的生猪养殖项目办理林地审核手续。
住建部门:严格落实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配合做好违规新、扩建生猪养殖场(户)的强制拆除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配合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违规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
供电部门:根据有权发送协助停电通知的停电主体(包括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部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及时对违规畜禽养殖场(户)停止供电,严厉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
金融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及时对违规畜禽养殖场(户)贷款情况进行清理,停止贷款发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查处私屠滥宰以及流通环节销售病死猪肉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强制拆除生猪养殖场(户)引起的治安维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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