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第二号)

日期:2026-08-10 16:05 来源: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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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定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宁化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年8月25日(星期二)上午9:00

地点: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23楼会议室

(宁化县长征大道31号城市规划建设展览馆)

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一)听证人

陈明华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

伊晓初    宁化县纪委监委驻县发展和改革局纪检监察组

副组长

谢  辉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负责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排名不分先后)

1.消费者参加人(10名)

王方伟    消费者代表

邓汉权    消费者代表

曾杨荣    消费者代表

罗祥彬    消费者代表

吴志明    消费者代表

徐立炎    消费者代表

赖小春    消费者代表

马巧英    消费者代表

刘  艳    消费者代表

王小劲    消费者代表

2.经营者参加人(2名)

罗永清    福建水投集团宁化水务有限公司

马涌杰    福建水投集团宁化水务有限公司

3.人大、政协、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参加人(7名)

谢华松    县人大代表

张丽莉    县政协委员

范仁辉    宁化县水利局

谢家长    宁化县财政局

罗舒旻    宁化县国资中心

黄泉福    宁化县司法局

邱加银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价方案提出人

谢  辉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负责人

(四)定价成本监审人

张莹瑛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干部

三、成本监审结论

我局对福建水投集团宁化水务有限公司2022—2024年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定价成本进行成本监审,经审核,该公司2022—2024年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为1.60元/吨(不含水资源税0.08元/吨)。

四、听证方案要点

(一)拟调价方案

本着城市供水价格制定要遵循“保本微利、合理盈利”的原则,考虑到价格调整既要促进城市供水企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又要考虑到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承受能力,同时衔接周边的县区水平,按照“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的方法核定准许收入计算供水价格后,提出以下建议方案:

1.方案一

 

用户分类

现行价格 

(元/吨)

拟调整价格 

(元/吨)

调价水平 

(元/吨)

居民用水

第一阶梯(0-25吨)

1.35

1.67

0.32

第二阶梯(26-35吨)

1.485

2.505

1.02

第三阶梯(35吨以上)

1.485

5.01

3.525

非居民用水

1.5

2.02

0.52

特种行业用水

1.8

2.62

0.82

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1.35

1.678

0.328  

备注:

1.以上均不含水资源税0.08元/吨;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平均水平确定,即1.678元/吨,不执行阶梯水价;

3.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调价后级差为1:1.5:3的比例安排;

4.非居民用水以及特种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均不作调整。

 

 

2.方案二

 

用户分类

现行价格 

(元/吨)

拟调整价格 

(元/吨)

调价水平 

(元/吨)

居民用水

第一阶梯(0-25吨)

1.35

1.72

0.37

第二阶梯(26-35吨)

1.485

2.58

1.10

第三阶梯(35吨以上)

1.485

5.16

3.68

非居民用水

1.50

2.23

0.73

特种行业用水

1.80

3.01

1.21

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1.35

1.729

0.38

备注:

1.以上均不含水资源税0.08元/吨;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平均水平确定,即1.729元/吨,不执行阶梯水价;

3.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调价后级差为1:1.5:3的比例安排;

4.非居民用水以及特种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均不作调整。

其他调整事项

1.调整水价分类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规定,城镇供水价格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2.调整居民用水阶梯价差

根据2021年《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 居民生活用水原二档水量调整为三档水量,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调整为1:1.5:3。即第一阶梯月用水量0-25吨(含25吨,占比95.14%),第二阶梯月用水量26-40吨(含40吨,占比3.57%),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0吨以上(占比1.29%)。

3.调整部分用户计费方式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高于第一阶梯价格水平确定的水价,不执行阶梯水价。

4.落实水资源税改革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4〕48号),我省2024年12月停征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二类区(三明、龙岩、南平、宁德)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水资源税适用税额为0.08元/吨。水资源税不计入现行自来水价格,在综合终端水价中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至2026年8月17日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宁化县发改局价格管理股邮箱(nhxfgjjgglg@163.com),以便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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