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

日期:2026-07-05 09:5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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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全面推进证明材料精简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法规,现就优化我县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提请党组会研究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换证、补证等登记时,自然人无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等各类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证明、交易合同、询问记录、不动产登记簿原始记载等法定材料作为登记办理依据,充分尊重申请人自主意愿,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不动产单独所有、共同共有等登记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一)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二)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内“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三)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未载明共有人但申请人主动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的

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五)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权利人在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承诺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权益、防范不动产纠纷与交易风险。

四、本公告事项自2026年715日起在宁化县范围内正式施行。本《公告》解释权为宁化县自然资源局所有。

 

 

                          宁化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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