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选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通知

关于选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通知
日期:2026-06-16 18:10 来源:本网
| | | |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农厅办〔2023〕1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和《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化县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能整县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宁农〔2024〕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准服务,面向全县选聘6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详见附件),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6年6月16日—6月23日)。

  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农业农村局反映。以单位反映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反映情况的提倡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便调查核实。

  举报电话:

  县纪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组:0598-68283956

  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电话:0598—6823021

  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  电话:0598—6830971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6日

  附件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选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通知 

各乡(镇)经管站: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农厅办〔2023〕1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和《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化县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能整县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宁农〔2024〕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准服务,现面向全县选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人员范围 

  (一)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优质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技员;

  (四)从事农业农村经济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五)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

  二、选聘人员条件 

  (一)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爱农业、关心农民,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乐于为农业农村发展做贡献。

  (二)能够准确理解和宣传农业农村政策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运行规则,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应具备的履职能力 

  (一)财务会计类: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熟悉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记账软件;

  (二)市场营销类:具备农产品流通、产品(服务)营销、电子商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超市场、平台企业、集团采购、单位社区等开展有效对接;

  (三)质量标准类: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认证、品牌建设等标准和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四)绿色发展类:熟练掌握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业、土壤改良、旱作节水、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试验示范或者技术推广应用;

  (五)信贷保险类:了解农业信贷保险相关产品及政策,熟悉惠农贷款、农业保险办理要点及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信贷保险产品。

  四、聘用程序 

  (一)意向人员填写信息表上交乡(镇)经管部门,各乡(镇)经管站根据本乡镇产业发展情况、专业需求等提名参聘人员;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参聘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参聘人员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聘用合同。

  五、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经聘用的辅导员享受一定的聘任金,根据考核结果分上、下半年两期给付;若中途中止协议,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酬劳。

  (二)聘用合同期1年之内。

  六、职业规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2.利用职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法索取财物;

  3.假借辅导服务之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辅导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

  6.从事损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七、其他要求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按1个辅导员对接服务10家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求,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工作,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辅导员每季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3次,并形成辅导服务工作记录、保存照片。

  (二)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工作量和进社(场)指导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接受服务对象的评价列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重要考核内容。

  (三)聘任辅导员需定期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整理提交入户指导记录单、照片资料并接受业务指导。

  请各乡(镇)经管站于6月30日前提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申请表》纸质版和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专业技术证明等佐证材料,至宁化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吴晓姝,电话:18060176265,邮箱smnhxjgz@163.com 。

  附件: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申请表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职责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6日

     

  附件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身份类别

 

性别

 

学历

 

联系电话

 

住址

 

服务行业

£财务会计类    □市场营销类    □质量标准类

□绿色发展类    □信贷保险类

个人简历

及特长

(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经管部门提名意见

年   月    日

乡镇审核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县农业农村局

聘用意见

  

年   月    日

  注:身份类别按选聘人员范围填写,如优质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乡土专家、农技员等。

  附件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辅导员可以提供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服务 

  (一)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注册登记、合并分立、歇业备案、年报公示等业务辅导和咨询服务;

  (二)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经营服务规模,科学规划年度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

  (三)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规范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民主管理、财务会计、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开展财务会计核算、生产销售等电算化管理,提高经营效能;

  (五)指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自愿加强联合合作,促进融合发展;

  (六)总结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辅导员可以提供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服务 

  (一)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落实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二)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开展品牌化经营,组织推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产品(服务)展示展销宣传活动,拓展网上销售渠道;

  (三)指导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者入股等形式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

  (四)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生产经营数据形成融资增信,利用农业保单实现贷款担保,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贷款可得率。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