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我县野生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交易、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我县特设立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暂行办法,现通过宁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暂行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6月2日至6月11日。
二、反馈意见形式
(一)电子邮件反馈:fjnhydz@163.com ;
(二)书面意见反馈请寄至:宁化县林业局,邮编:365400。
(三)联系人:张凤英 ,联系电话:0598-6821839 。
附件:《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宁化县林业局
2026年6月2日
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全面加强我县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交易、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我县特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举报奖励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凡发现并举报本县范围内以下非法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行为决定立案的,均属于奖励范围:
1.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无人机抛投物狩猎、采集拾取陆生野生动物卵(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2.非法交易、运输、加工陆生野生动物行为:非法买卖、运输、加工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活体、死体及其制品(如标本、羽毛、骨骼、肉制品等)。
3.非法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候鸟迁徙通道等生态敏感区域非法破坏、侵占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栖息地、繁殖地,以及对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栖息地破坏环境、破坏生态的其他行为。
4.非法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在农(集)贸市场、花鸟市场、餐馆饭店、酒楼、农家乐等经营性场所,非法收购、出售、加工、食用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二、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以下标准奖励:
1.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每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2.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相关犯罪行为被依法予以刑事立案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3.对同一案件或同一线索的举报,不重复奖励。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自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给联名举报人。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0598-6822252
2.来访举报:宁化县林业局及各乡(镇)林业站
四、举报要求与权益保障
1.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详细、准确的线索信息,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准确地点、涉案人员、运输工具等,并提供照片、视频、录音等信息相关证据。举报人在举报时请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通知奖励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
2.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举报内容未被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掌握的。
4.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5.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附则
本通告由宁化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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