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日期:2025-06-27 11:37 来源:宁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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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序号

检查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1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款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监督检查

市级
县级

2

对生产单位单位产品能耗情况的监督监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
   
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二)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七)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五)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监督检查

市级
县级

3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源利用效率效率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2.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3.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
   
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二)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七)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五)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监督检查

市级
县级

4

对企业实施超能耗限额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月修订)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监督检查

市级
县级

5

对节能服务机构的监督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2012101日施行,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181123日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  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监督检查

市级
县级

6

对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的监督检查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8年第48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监督检查


市级
县级

7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1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监督检查


市级
县级

8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监督检查


市级
县级

9

对水泥生产、销售企业袋装水泥销售量的检查核实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09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1123日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监督检查


市级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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