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生产经营 假冒伪劣食品的提醒告诫函
广大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全面维护我县农村市场食品安全,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食品生产者应加强原辅材料把关和产品出厂检验,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合格。
2、食品销售者应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确保所售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三、严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
1、不得生产或销售过期、变质、掺假、掺杂、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2、不得生产或销售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规范、虚假标注标签的食品。
3、不得生产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
四、加强自查自纠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全面开展自查,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五、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假冒伪劣食品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
六、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本提醒告诫函的各项要求,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特此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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