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的公告

关于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的公告
日期:2024-06-07 11:25 来源: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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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24〕4号)精神,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县、乡镇犬只饲养、交通条件等情况,以便民为原则,优先以动物诊疗机构为依托,经条件审查合格后设置第一批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见附件)。

  免疫点应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免疫工作。免疫点必须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生产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并由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实施。免疫注射后,免疫点要按规定做好疫苗瓶、注射器等免疫废弃物的集中收集和规范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免疫点必须使用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制作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和免疫证明,按照“一犬一记录、一犬一证明”要求,填写免疫记录,出具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定期将犬只免疫信息报送辖区畜牧兽医机构。免疫点要依法依规开展免疫工作,自觉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严禁免疫过程弄虚作假以及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免疫点,一经调查核实,取消免疫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履行免疫主体责任,定期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并凭免疫证明及时到县人民政府犬只登记管理部门(城管局)申请登记。

    

  附件:宁化县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名单(第一批)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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