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日期:2024-01-09 11:44 来源: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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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林春老,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安乐镇黄庄村增坑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5808261912,联系电话:13385082928。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依法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农(屠宰)罚〔2023〕2号),责令被处罚人立即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500.00元,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款54500.00元。

  本机关参照宁化县人民法院针对“易尚墩涉嫌为王广东个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提供生猪屠宰场所”一案行政处罚提出的司法建议(宁法建﹝2023﹞8号)和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424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对被处罚人案件进行复核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发现该案件存在减轻情节,仅仅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相关规定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应当结合案件实际,充分尊重上位法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等规定,给予被处罚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23年9月27日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农(屠宰)罚〔2023〕2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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