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化县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4-01-02 11:35 来源:宁化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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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宁化县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婴幼儿和托育机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经成本调查及座谈研究等工作,宁化县卫生健康局、宁化县发展改革局起草了《关于宁化县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5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598-6837272

电子邮箱:461973533@qq.com

来信请注明“《关于宁化县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意见建议”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宁化县卫生健康局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宁化县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宁化县卫生健康局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9日     

 

 

 

 

 

 

 

 

宁化县卫生健康局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宁化县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县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

为加强我县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口〔2023〕101号)、《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明市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明卫〔2023〕9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我县居民收入水平、托育服务水平、机构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县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包含幼儿园托班。

二、人员规模

根据《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闽卫人口〔2020〕99号)规定,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班额在20人以下;混合班招收18-36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8人以下;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5人以下;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0人以下。

三、托育费收费标准

(一)营利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制定。收费价格定期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和乳儿班收费标准在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20%、50%、80%。

(三)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最高限价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每人每月托育费(不含伙食费,下同)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原则上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

(四)同一机构提供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标准以托育机构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费用为基准,在不超过1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计时托收费标准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五)原有享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已与卫健部门签订普惠托育收费协议的托育机构按原协议执行。

四、退费规定

(一)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停止托育服务的,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按停止托育服务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托育机构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当按托育服务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三)婴幼儿因自身原因未能入托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退费执行以下规定:

1.未办理退托手续的。根据婴幼儿考勤情况,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婴幼儿实际入托每月达15天及以上的,均视为满托,不予退费;婴幼儿实际入托每月低于15天的,托育机构应按照当月工作日平均入托费用予以退费。

2.办理退托手续的,托育费按未入园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

3.营利性托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四)双方达成退款约定后,托育机构应当5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费用。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托育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书面托育服务协议,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确托育费、住宿费、伙食费、代办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三)全县范围内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普惠性托育指导价或低于普惠价格收费的,在卫生健康局备案后,设立条件、托育质量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得分达600分(B级、合格)以上的,均可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享受普惠托育相关政策与扶持。

六、其它事项

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宁化县卫生健康局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附件:

宁化县民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

 

等级分类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最高限价)

备注

省级示范园

托大班(24-36个月)

1300元/生.月

 

混合班(18-36个月)

1300元/生.月

 

托小班(12-24个月)

1500元/生.月

 

乳儿班(6--12个月)

2000元/生.月

 

市级示范园

托大班(24-36个月)

1070元/生.月

 

混合班(18-36个月)

1070元/生.月

 

托小班(12-24个月)

1230元/生.月

 

乳儿班(6--12个月)

1640元/生.月

 

县级示范园(含普通)

托大班(24-36个月)

910元/生.月

 

混合班(18-36个月)

910元/生.月

 

托小班(12-24个月)

1050元/生.月

 

乳儿班(6--12个月)

1400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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