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宁市监信罚送告〔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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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河龙乡竹业专业合作社等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见附件,下称“你单位”):
本局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你单位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已连续两年未报年报;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状态,均未办理税务登记;并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核查,均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终止,营业执照作废,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联系人:邱加银、孙红玲 联系电话:0598-6827196
联系地址: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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