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三)

日期:2021-09-26 10:23 来源: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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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化县河龙乡竹业专业合作社等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见附件):

本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你单位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邱加银、孙红玲    联系电话:0598-6827196

联系地址: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91号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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