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4-03-14 09:20 来源:宁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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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宁化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3〕10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宁化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1.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调动企业和社会参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积极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工信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共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工信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工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资金审批和拨付。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专项资金,会同县工信乡村振兴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严格按照《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3〕37号)及《申报通知》等文件规定的资金使用要求(“先建后补",运营满6个月、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补助),经项目责任单位验收后,符合条件的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实际投入(不含税)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实际投入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规定为准。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发布使用方案,拟定扶持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验收工作;

(二)项目申报企业依据本办法和发布的使用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组织实施、申请验收和补助资金拨付,报送县工信局。

  项目验收、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乡村振兴局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组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竣工营业的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二)县工信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在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且运营满6个月后县工信局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拨付资金。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工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工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宁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化县财政局

                

 

 

 

                            宁化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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