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7-07 11:09 来源:宁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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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2022—2025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各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为做好我省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项目类型和标准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符合资金支持方向(见财办建(2022)18号)的项目,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乡镇商贸中心等民生项目也可由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且2022—2025年期间进行建设改造且市场化运营满6个月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单位)不超过实际投入(不含税)50%的补助(改造提升类项目按新增项目投入补助)。项目实际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实际投入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单个项目补助低于1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县域商业网点。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指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综合型固定场所,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的农贸市场不在支持范围内)。每个乡镇最多支持一个,新建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改造项目最高支持120万元。

  (二)县域物流网络。县域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发展共同配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村级站点不在支持范围内),包括购买改造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不含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每县最多支持一个整合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在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不再重复支持。

  (三)县域流通网络。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用于提供县域内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的前置仓等设施设备,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四)县域产业发展。商贸流通、电商企业建设改造分拣、预冷、初加工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获得当地政府授权的企业建设改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每县最多支持建设改造一个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每县申报县域产业发展类项目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县根据支持项目类型和标准对2022年申报的项目清单进行调整。对于新增项目,各县应向社会公开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扶持措施,征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开展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或专家评审,并做好信息公开,县级商务部门列为项目第一责任单位。对于情况变动巳不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应予以删除。《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通知》(闽商务荨022J191号)中明确的项目如有调整,应重点说明。项目清单调整后,须报所在设区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审核:

  1.未获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支持的县(在2022年申报参加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46个县范围内,名单详见附件1),已投入运营和接近完工投入运营的申报项目拟支持金额合计应超过500万元。按照优先支持省领导挂钩联系的38个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要求,申报门槛降为400万元。

  2.已获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支持的县,除资金已使用完毕且绩效评价等级良好以上的县外,原则上本年度不再新增支持资金。资金若有结余,可在额度范围内新增拟支持项目。

  (二)审核推荐。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县项目清单进行审核。各设区市推荐名单、申报金额和项目清单(见附件2)于2023年7月28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等三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三)确定工作方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根据各设区市推荐情况,确定支持县名单和金额,通知相关设区市组织列入支持名单的县对前期报送的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备案(抄送市级主管部门)。有关市、县经备案的工作方案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应经设区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三部门按程序备案,工作方案包括项目清单与拟支持金额。

  (四)下达补助资金。各设区市应按照经备案的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使用县城商业补助资金,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自有财力,形成整体合力,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其他事项

  (一)预拨资金。2023年县域商业补助资金下达各设区市,待省商务厅等三部门确定支持名单和金额后将进行调整核定。调整核定前,各设区市不得列支该资金。

  (二)进度要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应于下达之日起2年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资金将由省级收回统筹安排。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省商务厅将进行通报,抄送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资金使用管理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2022年申报参加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县(市、区)名单

   2.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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