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办理依据
[法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已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3.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6.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享受待遇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后方可投入经营。
设定依据
1 | |
---|---|
依据文件名称 | 道路运输条例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22年5月1日 |
依据级别 | 法规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2 | |
---|---|
依据文件名称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实施日期 | 2021年8月11日 |
依据级别 | 规章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一、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二、宁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窗口现场受理
办理地址
宁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窗口现场受理, 登录下列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下列网址申请办理 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infoType=1&unid=0F2FC5F5C2A59738F92A163BF36D1ABA
常见问题
是否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核对?
收费标准
该项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