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住户承租人注意事项
1.保障性住房住户在承租期间因结婚、离婚、生育或者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申报变动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变动审核通过后,可持原签订租赁合同等材料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
3.承租人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现房(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2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继承、受赠房产的,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2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期间,房租按市场价格收取。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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