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与《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关系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随着《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年)的发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特种行业许可制度、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主体的事前备案制度被先后取消。《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的相应内容因此失效,但其他内容仍然有效。如关于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规定、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有关规定等。需要注意的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施行并不影响此类规定的效力。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