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明确下列经营行为,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县人民政府指定于2018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者在宁化县翠华山农贸市场、泗竹坑农贸市场、双虹村农贸市场等三个场所从事以下经营行为的。
(一)销售蔬菜、水果、土特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副产品;
(二)销售洗漱用品、家居用品、厨卫用品、装饰用品、化妆用品、床上用品等日常生活用品。
二、在县人民政府允许的固定店铺以外的场所从事配钥匙、修鞋、修自行车、修手表、修伞、织补衣服等凭借个人技能的便民劳务活动。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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