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在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约定事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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