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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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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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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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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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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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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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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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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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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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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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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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闽政[2014]13号,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
备注: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未能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必须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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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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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核准—颁发通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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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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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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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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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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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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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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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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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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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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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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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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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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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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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商系统监督电话请点击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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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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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