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办事指南是怎么样的?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闽政[2014]13号,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
备注: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未能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必须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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