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办事指南是怎么样的?

日期:2018-05-21 11:46 来源: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报条件: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闽政[2014]13号,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

备注: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未能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必须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样。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颁发通知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机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责任部门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全省工商系统联系电话请点击导航

  监督电话:   全省工商系统监督电话请点击导航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