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闽政【2014】13号,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备注: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明,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正证照印件。
办公时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标识码: 3504240001
闽公网安备号:
35042402000107
闽ICP备05009353号-1 地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1号 举报电话:0598-6822550
主办: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宁化县数字宁化建设中心 宁化县融媒体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