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保的或已参加我市机关事业社保试点的,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5〕380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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