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业务主管单位(民政类、直接登记的不须自行提供)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⑵《关于宁化县XX(社会团体名称)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团公章);
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一式三份);
⑷社会团体清算小组报告书(内容包括清理债务完结证明和资产处理情况,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⑸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进行清算;
⑹接受资产单位出具证明(如清算后无资产无须提交);
⑺销毁印章、银行账户的证明;
⑻《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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