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收养孤儿、 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不受此条限制)
2.年满三十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
1.未满14周岁;
2.属下列情形之一。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④送养人与收养人属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规定限制:1.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2.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3.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登记的受理规定
1.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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