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生产的林木种子名录);
(二) 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采种林分证明(照片、林权证、租赁合同、附图);
(四)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资质证明、聘用合同、或文字说明);
(五)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从相邻省区引入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林木良种,还应当提交引种申请报告、当地气象证明、承诺函)。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经营的林木种子名录);
(二)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
(四)林木种子检验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资质证明、聘用合同,或文字说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本省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申请领取珍贵树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守法经营、不破坏珍贵树木资源的承诺函。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三、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延续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登记项目变动及备案情况;
2.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
3.生产或经营条件变化情况(采种林分、检验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等过期的,应提交新的证明材料);
4.生产或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5.生产或经营情况(要求分年度说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附每年的部分销售合同、发票。从事良种生产、经营的应提交购种凭证复印件;从事珍贵树木种子收购活动的,应提交收购合同和供种方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子的应提交采集证的复印件。)
6.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附部分检验证书或质量检验统计表及标签、包装的样本);
四、变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 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 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按重新申请处理。
2.变更住所。提交住所证明。
3.变更法人代表。提交新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4.变更林木种类和品种。提交按规定应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应增加仓库面积的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新增加品种的介绍。
5.变更经营地点。提交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6.变更经营范围。提交按规定应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应提高检验标准的仪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应增加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聘用证明、应提高加工水平的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应增加仓库面积的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
变更项目应达到法定经营条件和要求。
五、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延续申请材料(申请表除外)。
六、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并应当携带原件至审核机关核对;无法携带原件的,应由证件所有人在复印件上签署授权期限、加盖单位公章,作为原版;做帐的发票复印件应注明“系从单位财务账册中复印”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表左上方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三)照片应当粘贴在A4纸上,并注明拍摄人、拍摄时间和地点,打印的加注图片制作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标识码: 3504240001
闽公网安备号:
35042402000107
闽ICP备05009353号-1 地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1号 举报电话:0598-6822550
主办: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宁化县数字宁化建设中心 宁化县融媒体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