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便民服务事项。
在省内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本省户籍居民。
(一)申请。申请人本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之一,向省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受理。各户籍窗口民警应认真审查申请人的信息,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取引用正在制证中居民身份证的受理信息当场受理(受理方式与受理本所户籍居民临时居民身份证相同),并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附件1),由申请(监护)人签名确认、缴纳临时身份证制证工本费。
(三)审签。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含受理本所户籍居民临时居民身份证信息)将推送至申领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若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已审签的,其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将自动审签),并通过“我的短信箱”发送提示。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实时查看审核派出所上传的受理信息,要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发现不合格的受理信息,应注明不合格原因反馈受理地公安派出所。
(四)制发。各户籍窗口接收到审签信息(系统将通过“我的短信箱”发送提示)后,要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制证时,要严格按照“一证一号、一号一登、以号管证”的要求,认真核对临时居民身份证卡体号信息,卡体号必须与“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分配的卡体号一致。发放证件时,应由领证人在《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附件2)签名、注明领证时间后,收回《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在系统中做好“证件发放”登记。
(五)收回。各户籍窗口在申请人领取新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收回其临时居民身份证,并在系统中做好“证件回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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