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建设办公楼可否审批?

日期:2018-05-18 14:59 来源: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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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08】318号)规定:“所有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必须按闽委办【2007】32号文的规定,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程序,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审批合并;省属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和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在报批项目时应同时提交相关文件:(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现有办公楼属危房的,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确认的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结论(县级单位危房鉴定结论需由上一级危房鉴定部门做出及纪检监察机关确认);(4)项目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编制等情况的说明;(5)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拟建办公楼项目资金来源及本级财政有无欠发工资情况的说明;(6)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说明;(7)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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