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10-22 11:48 来源: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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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85089895J

法定代表人:刘碧林

  址: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87号三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中建厚德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夜间施工未审批和向周边群众公示

2018104,宁化县环境监察大队对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宁化县信洲天成商住楼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201810222时至1033时,201810322时至24时在进行楼板水泥浇注作业,夜间连续施工,产生的噪声扰民,未向我局报批和向周边群众公示。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相关规定201810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改字〔20184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8101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保告字〔2018〕第2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810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18104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18104日调查询问笔录;

4、《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改字〔201845号)及送达回证;

52018109日你公司的改正书;

6《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保告字〔2018〕第28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30点参照《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确定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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