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信用专栏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18-10-23 11:42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余传文汽车修理点

  址:宁化县城南乡伍家坊粮站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传文

你修理点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余传文汽车修理点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机油桶露天堆放,废机油渗漏流入外环境。

2018913日,宁化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余传文汽车修理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在正常营业,发现该汽车修理点废机油桶露天堆放,部分废机油渗漏流入外环境,现场当场对负责人余传文制作了《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917日,余传文汽车修理点负责人余传文就其修理点废机油渗漏流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接受进一步调查,并承认其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有拍照取证。

该修理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2018917日,我局依法向该修理点送达《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改字[2018] 42责令该修理点改正违法行为。20181015日,我局依法向你修理点送达了《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保告字〔2018〕第27号),明确告知你修理点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修理点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你汽车修理点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并于925日完成整改,提出要求减轻处罚的陈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89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18913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18917日调查询问笔录;

4、《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改字[2018]42及送达回证;

    520181015日余传文汽车修理点整改要求减轻处罚的报告;

6、《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保告字〔2018〕第27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修理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修理点接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你修理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修理点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1023

相关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