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化县正源活性石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768575338B
法定代表人:沈家顺
地 址:宁化县湖村镇石下村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宁化县正源活性石灰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燃料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18年9月18日,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与宁化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在正常生产,发现你公司存在未配套有效抑尘措施,燃料煤露天堆放。2018年9月18日,对现场你公司负责人沈家顺制作了《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9月19 日在宁化县环境监察大队询问室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接受进一步调查,你公司负责人沈家顺承认了违法事实并制作了《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相关规定。
2018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保告字〔2018〕第2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收到《整改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并于2018年9月25日全部完成整改,属于初次违法,要求减轻行政处罚金额的陈述要求,我局予以出纳部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8年9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9月18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4张;
3、2018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4、《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保告字〔2018〕第25号);
5、 2018年15月 日《宁化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