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日期:2018-10-12 11:33 来源: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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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化县正源活性石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768575338B

法定代表人:沈家顺

  址:宁化县湖村镇石下村

经调查,宁化县正源活性石灰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燃料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18918,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与宁化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在正常生产,发现你公司存在未配套有效抑尘措施,燃料煤露天堆放2018918,对现场你公司负责人沈家顺制作了《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919 日在宁化县环境监察大队询问室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接受进一步调查,你公司负责人沈家顺承认了违法事实并制作了《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行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吴主任      电话:0598-6823913

地址: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222  邮政编码:365400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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