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01-0200-2020-00014 文号 宁政办〔2020〕30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6-12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01-0200-2020-00014
文号 宁政办〔2020〕30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6-12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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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宁化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提高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工作时效,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三明市民政领域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明民〔2020〕32号)和《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明民〔202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提升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和时效性,切实提供困难群众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低保制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不断增强群众对低保工作的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两变三不变”的原则,“两变”即民政部门由审批变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由受理审核变审批;“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

  三、认定条件

  (一)城乡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我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可以申请低保。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债权、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高额价值收藏品以及其他财产。除重残(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列低保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8倍,其余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4倍。

  (二)特困供养。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

  四、工作程序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后,各乡(镇)应当即时受理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审批结果汇总表、档案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一)个人申请 

  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应关注辖区内困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掌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及时将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申请。

  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按要求落实备案登记。

  对申请人提交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受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乡(镇)审核

  1.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法定义务人情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按规定需要报备的人员情况。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乡(镇)村(居)挂村领导和包(驻)村(居)干部以及乡(镇)民政办人员至少2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2.信息核对。乡(镇)完成入户调查后,要将共同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的授权书和基础信息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财产信息。 

  3.收入核算。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村(居)干部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核算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乡(镇)村(居)挂村领导和包(驻)村(居)干部以及乡(镇)民政办人员至少2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核算人员对核算结果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经收入核算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主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民政协理员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且经参加人员过半数通过。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情况形成记录并存档。

  每月动态调整(非集中审核审批阶段)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及民主评议公示,待年度动态时一同开展。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对象,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核实。

  5.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所在地公开公示栏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调查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7天。

  6.乡(镇)民政办审核。公示结束后,乡(镇)民政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特困供养的,在审核通过后还需对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进行评估认定,并将评估结果一并上报);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民政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等人员组成,负责审定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乡(镇)评审小组评审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集,评审会人数不少于5人,邀请乡(镇)纪委负责人参加,主要是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护理等级等信息,通过乡(镇)、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由乡(镇)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审批不能通过的,乡(镇)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得将未经申请、调查、评议、公示的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

  (四)县级备案管理

  县民政局对乡(镇)报送的审批材料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程序是否到位、救助政策是否完全落实、是否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建立了近亲属备案制度等。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程序不完整、救助不到位、对象认定不准确等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乡(镇)及时整改。

  五、工作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低保、特困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负责本村(居)民委员会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家庭的人员、家庭经济收入等日常情况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责,按月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定期检查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情况和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县民政局职责。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相关工作方案制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并出具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年度核查;编制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当年预算及用款计划,及时下拨资金;对乡(镇)开展的审批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指导和督促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跟踪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推动落实,并配齐配全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要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乡(镇)预算予以保障。

  (二)加强系统操作和档案管理。经济核对系统。乡(镇)民政办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需核查家庭信息通过福建省救助家庭经济核对平台系统提交上报。县民政局每月15日前向上一级提交需核查数据。低保系统。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受理、审核、审批同步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系统信息操作,每月5日前完成当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确保系统调整及时,信息准确。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汇总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分年度装档成册并妥善保管。

  (三)加强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年度复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全面核对,每年1月15日前将对象信息(含申请对象、相关法定义务人)录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发起核对,根据核对结果及时进行情况核实,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做好清退工作,并书面告知。动态管理。年度集中审核审批和每月动态调整相结合,集中审核审批时间一般安排在上一年的11、12月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救助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

  (四)加强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由县民政局拨到乡(镇)账户,由乡(镇)民政办每月10日前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且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资金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宁化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提高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工作时效,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三明市民政领域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明民〔2020〕32号)和《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明民〔202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提升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和时效性,切实提供困难群众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低保制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不断增强群众对低保工作的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两变三不变”的原则,“两变”即民政部门由审批变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由受理审核变审批;“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

  三、认定条件

  (一)城乡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我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可以申请低保。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债权、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高额价值收藏品以及其他财产。除重残(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列低保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8倍,其余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4倍。

  (二)特困供养。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

  四、工作程序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后,各乡(镇)应当即时受理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审批结果汇总表、档案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一)个人申请 

  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应关注辖区内困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掌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及时将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申请。

  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按要求落实备案登记。

  对申请人提交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受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乡(镇)审核

  1.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法定义务人情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按规定需要报备的人员情况。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乡(镇)村(居)挂村领导和包(驻)村(居)干部以及乡(镇)民政办人员至少2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2.信息核对。乡(镇)完成入户调查后,要将共同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的授权书和基础信息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财产信息。 

  3.收入核算。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村(居)干部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核算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乡(镇)村(居)挂村领导和包(驻)村(居)干部以及乡(镇)民政办人员至少2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核算人员对核算结果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经收入核算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主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民政协理员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且经参加人员过半数通过。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情况形成记录并存档。

  每月动态调整(非集中审核审批阶段)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及民主评议公示,待年度动态时一同开展。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对象,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核实。

  5.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所在地公开公示栏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调查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7天。

  6.乡(镇)民政办审核。公示结束后,乡(镇)民政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特困供养的,在审核通过后还需对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进行评估认定,并将评估结果一并上报);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民政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等人员组成,负责审定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乡(镇)评审小组评审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集,评审会人数不少于5人,邀请乡(镇)纪委负责人参加,主要是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护理等级等信息,通过乡(镇)、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由乡(镇)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审批不能通过的,乡(镇)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得将未经申请、调查、评议、公示的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

  (四)县级备案管理

  县民政局对乡(镇)报送的审批材料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程序是否到位、救助政策是否完全落实、是否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建立了近亲属备案制度等。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程序不完整、救助不到位、对象认定不准确等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乡(镇)及时整改。

  五、工作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低保、特困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负责本村(居)民委员会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家庭的人员、家庭经济收入等日常情况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责,按月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定期检查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情况和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县民政局职责。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相关工作方案制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并出具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年度核查;编制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当年预算及用款计划,及时下拨资金;对乡(镇)开展的审批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指导和督促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跟踪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推动落实,并配齐配全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要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乡(镇)预算予以保障。

  (二)加强系统操作和档案管理。经济核对系统。乡(镇)民政办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需核查家庭信息通过福建省救助家庭经济核对平台系统提交上报。县民政局每月15日前向上一级提交需核查数据。低保系统。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受理、审核、审批同步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系统信息操作,每月5日前完成当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确保系统调整及时,信息准确。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汇总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分年度装档成册并妥善保管。

  (三)加强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年度复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全面核对,每年1月15日前将对象信息(含申请对象、相关法定义务人)录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发起核对,根据核对结果及时进行情况核实,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做好清退工作,并书面告知。动态管理。年度集中审核审批和每月动态调整相结合,集中审核审批时间一般安排在上一年的11、12月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救助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

  (四)加强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由县民政局拨到乡(镇)账户,由乡(镇)民政办每月10日前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且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资金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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