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6100-0200-2019-00012 | 文号 | 宁政文〔2019〕36号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4-08 |
标题 |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6100-0200-2019-00012 | ||
文号 | 宁政文〔2019〕36号 |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9-04-08 | ||
标题 |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征收土地位处城郊镇高堑村集体所有土地6.6346公顷(其中水田1.0910公顷、园地3.3971公顷、林地1.3109公顷、其他农用地0.76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6346公顷)。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同时征收。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及《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文〔2017〕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依法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自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行放弃经济补偿权益。
宁化县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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