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00-0200-2019-00003 文号 宁政文[2019]13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1-30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00-0200-2019-00003
文号 宁政文[2019]13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1-30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2-1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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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和《三明市人社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明人社〔2018444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我县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国家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三)确保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2020年底前,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县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自201812月起,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1231,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对不愿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要向其解释清楚放弃的权益内容,经本人确认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20191月起,我县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根据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调整为14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4000元(200元)、5000元(200元)缴费档次。

(五)明确特殊群体个人缴费方式及补助标准。20191月起,我县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补助标准按以下执行:(1)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县财政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档次200//年的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组织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16260号),由县财政按100//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综上两类特殊身份人员县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优待补助50元。(2)重点优抚对象和轻度残疾人(三、四级)县财政按50//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345-59周岁农村计生对象及城镇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正常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 20 元,县财政再提高缴费补贴每人每年 50元。以上补助和《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化县财政局 宁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8125 号)文件规定的代缴对象,一人有多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另缴费补贴只对当年度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

(六)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以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考虑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县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三)强化部门协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落实相关资金。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乡()、县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予以资助。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自此文件执行之日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一体化若干问题的意见》(宁政文〔201313自然终止。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91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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