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6100-0200-2019-00001 | 文号 | 宁政文〔2019〕3号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1-07 |
标题 |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
内容概述 |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6100-0200-2019-00001 | ||
文号 | 宁政文〔2019〕3号 |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9-01-07 | ||
标题 |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
内容概述 |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依法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自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行放弃经济补偿权益。
宁化县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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