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13-0200-2018-00025 文号 宁政文〔2018〕94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6-05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内容概述 征收土地的公告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13-0200-2018-00025
文号 宁政文〔2018〕94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6-05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内容概述 征收土地的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06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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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化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300号)批准,依法征收城南乡城南村、鱼龙村集体所有土地2.5188公顷;使用国有林地1.318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8373公顷。作为宁化县城南牲畜定点屠宰厂、园区工业储备用地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处宁化县城南乡城南村、鱼龙村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5188公顷(其中园地0.16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4公顷;城南乡鱼龙村水田0.8357公顷、旱地0.01公顷、园地0.9747公顷、林地0.046公顷、其他农用地0.4634公顷)。使用国有林地1.318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8373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及《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文〔2017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依法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自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行放弃经济补偿权益。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86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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