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13-1500-2018-00024 文号 宁政文〔2018〕89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5-28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内容概述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13-1500-2018-00024
文号 宁政文〔2018〕89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5-28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内容概述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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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化县2017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241号)批准,依法征收安乐镇谢坊村、城郊乡高堑村、翠江镇中山村集体所有土地3.2434公顷,作为福建省康竹竹业有限公司竹制品加工厂房、宁化县伊公路(一期)道路工程、宁化县元仲路(一期)道路工程、宁化一中教师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处宁化县安乐镇谢坊村、城郊乡高堑村、翠江镇中山村。征收集体土地面积3.2434公顷(其中安乐镇谢坊村其他农用地0.17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228公顷;城郊乡高堑村水田0.1083公顷、园地0.97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2公顷;翠江镇中山村水田0.0439公顷、水浇地0.006公顷、旱地0.001公顷、园地0.8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4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8公顷)。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同时征收。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及《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文〔2017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依法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自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行放弃经济补偿权益。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852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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