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6114-1200-2019-00002 | 文号 | 宁环告字〔2019〕 2号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 生成日期 | 2019-03-20 |
标题 | 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
内容概述 |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6114-1200-2019-00002 | ||
文号 | 宁环告字〔2019〕 2号 |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3-20 | ||
标题 | 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
内容概述 |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
有效性 | 有效 |
当事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3408K
法定代表人:吴兰青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南路189号、宁化县石壁镇江口村(工程地址)
经调查,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19年1月25日,宁化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铁路XQXN-4标项目检查,你公司承建的位于宁化县石壁镇江口村省界隧道斜井在正常施工作业,开挖隧道工程产生的废水经简易沉淀后排入江口溪,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化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你公司省界隧道斜井出口的沉淀池总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拍摄留证并在现场制作《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根据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监〔2019〕第9号),省界隧道斜井出口的沉淀池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pH值为10.52、悬浮物浓度为136.8㎎/L超标0.95倍,超出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的要求(pH值应在6-9的范围内,悬浮物浓度应低于70㎎/L)。以上违法事实有2019年1月25日你公司李腾签字的《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2019年1月29日你公司李腾签字的《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可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吴主任 电话:0598-6823913
地址: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222号 邮政编码:365400
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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