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00-1500-2021-00006 文号 宁政文〔2021〕23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4-02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丧事活动管理的通告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6100-1500-2021-00006
文号 宁政文〔2021〕23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4-02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丧事活动管理的通告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丧事活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4-0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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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革除传统丧事活动陋习,推进文明县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现就规范城区范围内丧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城区是指翠江镇、城郊镇、城南镇等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村(社区)。

二、取消非火化区,全县均为火化区。

三、严格规范城区丧事活动管理,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居民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城区范围内禁止占用街巷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祭品、摆设花圈、做道场等殡仪活动,悼念或遗体告别等活动在殡仪进行,违者由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五、在城区大街小巷,禁止出殡队伍排长队、送葬游行、绕道环行、殡车超慢行驶,沿街禁止燃放鞭炮、鸣锣鼓号、抛洒纸钱冥币,焚烧花圈及祭祀用品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听民政部门及属地乡镇、村居劝导,继续实施上述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丧葬民俗服务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不得唆使丧属违规办理丧事,违者由县公安局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为革除传统丧事活动陋习,推进文明县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现就规范城区范围内丧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城区是指翠江镇、城郊镇、城南镇等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村(社区)。

二、取消非火化区,全县均为火化区。

三、严格规范城区丧事活动管理,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居民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城区范围内禁止占用街巷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祭品、摆设花圈、做道场等殡仪活动,悼念或遗体告别等活动在殡仪进行,违者由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五、在城区大街小巷,禁止出殡队伍排长队、送葬游行、绕道环行、殡车超慢行驶,沿街禁止燃放鞭炮、鸣锣鼓号、抛洒纸钱冥币,焚烧花圈及祭祀用品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听民政部门及属地乡镇、村居劝导,继续实施上述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丧葬民俗服务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不得唆使丧属违规办理丧事,违者由县公安局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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