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09-1500-2019-00015 文号 宁民〔2019〕53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9-07-31
标题 宁化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化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化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09-1500-2019-00015
文号 宁民〔2019〕53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9-07-31
标题 宁化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化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化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化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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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民政办

为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主体管理职责,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宁化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化县民政局

2019年7月31日

 

宁化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县有关民政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要求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专项资金是由中央、省、市级财政及县本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等各类民政服务和管理对象的基本生活,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民政事业单位建设资金、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福彩公益金、以及其他资金等五类。

(一)民政事业单位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专项资金,其他各类民政事业单位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各项用于民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和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等。

(二)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主要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等各项用于各类困难群众生活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福利资金主要包括: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8491”国防工程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等用于社会特殊人群生活性补助的专项资金。

(四)福彩公益金是指发行福利彩票所筹集的政府性基金性质的公益金。

(五)中央、省、市级财政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生活、护理补贴等拨发给个人和家庭,以及福利机构的补助性支出类的专项资金,应按政策标准和实际人数等因素测算后,按因素分配法提出分配方案;对建设、改造等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应根据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乡镇资金配套的能力、公共资源平衡分布、项目前期条件具备情况等要素评估后,按项目分配法提出分配方案。

第四条 民政专项资金分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各业务股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包括分配依据、测算方法、资金分配表及情况说明等,经财务室初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和县财政局审核,再提交局务会(或领导班子会)、局党组会集体审议。

第五条 办公室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复印给相关业务股室、财务室,业务股室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财务室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和县财政局预审,再提交局务会(或领导班子会)、局党组会集体审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年度安排的资金必须在当年分配下拨和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结转次年的资金,必须在次年6月底前分配下拨和使用。

第六条 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资金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拨款文件,财务室应备存。 

 

第三章  拨付使用

第七条 各类民政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逐级分配下拨,不得越级下达。

第八条 民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重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捆绑使用。结余的专项资金只能按照上级要求,在本级事业范围内调剂使用,或滚存下年使用,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公示制度。要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救助补助资金审批原则上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一)本人申请,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提出的,可由其家属带好证件代为申请。(二)经民主评议或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以上。(三)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及乡(镇)职能部门审核。(四)县民政局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救助补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补助申请、实施计划、实施进度情况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审批拨付。

第十三条 各业务股室要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金额、流向、依据等。资金分配签批文件、分配方案、发放名册等,应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只能调剂用于同类事业支出,不得调剂用于其他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混用。

第十五条 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能在民政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开展民政业务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 成立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室及各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民政资金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财务室和民政局各业务股室、单位共同做好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拨付结算、检查验收、审核审计、绩效评估及资料备案等工作;要严格按照上级财政、民政部门的规定和时间要求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调度和拨付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缓拨,不得用作任何抵扣;要加大项目资金的监管抽查力度,及时检查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八条 各乡镇民政办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对基础数据要滚动按时核实,要加强对资金收支、审批、使用、发放、财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检查,对补贴、补助类资金,每年抽查面不低于辖区内建制村的三分之一,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积极做好惠民政策的宣传,对发放到人的资金,应如实申报、认真调查、严格核实、做实公示、准确认定;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高龄老人、困难或重度残疾人、孤儿等民政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做好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工作;做好工程类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申请验收、以及协调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加强民政资金账务管理,督促村(居)做到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账账相符,对有疑问支出,应立即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杜绝截留、挪用、贪污等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收集整理监督检查资料,做好建档备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项目资金申报基础资料的采集、填报、公示,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宣传到位,按照村(居)务公开要求,做到资料采集客观、填报及时准确、公示真实有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基层监督组织作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业务股室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每年要单独或联合组织一至两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发放到人的资金,每年抽查面不低于所涉及建制村总数的20%,抽查对象不低于当年度新增人数的30%;对工程类项目资金,每年抽查数不得低于当年实施项目数的80%;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成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分配方案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发放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救助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准确和足额发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履行了招投标手续 ;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应综合运用自查与抽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等多种方式,采取进村入户核查、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财务凭证、账表、名册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查找问题的症结和根源,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从完善制度和健全机制上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依法进行专项资金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推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限期整改的同时,报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相关职能股室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在发放、使用民政专项资金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纪委监委等监管单位调查处理: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拨付专项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政策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方式、内容、时限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导致群众对政策资金来源、数量、惠及对象、标准和落实方案知晓率低,影响群众知情权的;

(四)在分配、发放专项资金中,不按规定程序、标准、方式、时限发放,导致发放不及时,存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挤占、挪用、滞拨、截留专项资金的;

(五)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或向民政对象索取钱物、吃拿卡要,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六)单位和个人违反专项资金和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和违反专项资金和财务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

(七)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情况,或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组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民政对象有变更或减员的,乡(镇)民政办应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变更、注销,不得隐瞒不报。因上报不及时造成资金错拨、错发和资金流失的,由乡(镇)民政办负责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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