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1-00074 文号 宁市监〔2021〕34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5-06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内容概述 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1-00074
文号 宁市监〔2021〕34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5-06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内容概述 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6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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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县局相关股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盐市场秩序,根据市局《关于开展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市监食流〔2021〕35号)文件精神,县局决定即日起至8月27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严格监管、促进整改、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开展规范食盐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食盐经营违法违规案件, 有效治理食盐经营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检查对象

(一)流通环节:本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跨省经营食盐自建分公司、销售网点和委托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食盐零售经营者、食盐配送经营者等。

(二)使用环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及其他用盐企业(单位)等。

三、检查重点

(一)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是否存在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三)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是否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在我县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是否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食盐零售单位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查验资质,索取、保存合法有效凭证;食盐零售单位是否销售散装食盐,餐饮服务单位(含学校、机关及企事业食堂等)是否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食盐经营者是否将工业盐、非食用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充当食盐销售;

(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食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要求,以获证企业的名义做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主动向食盐销售、使用单位出具追溯凭证,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

(六)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中,食盐存放仓库、配送车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盐储存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储存的基本要求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的,是否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是否销售不符合福建省碘盐浓度规定的食盐产品(福建省碘盐浓度标准为“18—33mg/kg”);

(七)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的食盐销售主体是否具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八)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九)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经营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加强与辖区盐政辅助执法大队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好盐政执法辅助队伍作用。辖区盐政执法辅助人员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开展食盐监管工作。

福建三明盐务局联系人:陈光龙(一大队大队长),联系电话:13806963908

(二)突出工作重点,打击违法行为。坚持问题为导向,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杂店、餐饮店为重点检查对象,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食盐经营者履行索票索证、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等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着力纠正、规范和处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形成有效震慑作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大食盐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食盐生产经营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引导食盐生产经营者从合法渠道购进食盐,并索取相关合法有效凭证,规范经营。

(四)认真总结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认真总结食盐监管工作经验做法,挖掘工作亮点,对监管中的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应及时上报。请各市场监管所于8月27日前将整治情况及食盐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通过内网报送至县局食品股。

 

附件:食盐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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