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19-00016 文号 宁市监〔2019〕2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1-07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19-00016
文号 宁市监〔2019〕2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1-07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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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各股室、直属单位、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持续净化市场经济秩序,并为2018年度的企业年报工作打好基础。经研究,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连续2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开展集中批量吊销,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吊销依据及范围

1.吊销法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2.清理吊销范围:在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连续2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库的,又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3.暂不列入清理范围:国有、集体、联营企业,股权被冻结或出质的企业,司法机关正在债权债务清算企业、涉及刑事案件企业,涉及烂尾工程企业、已经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企业。

二、清理吊销的工作程序及完成时限

1.发布拟对二年以上未进行年报公示企业开展清理吊销工作的公告(1月10日前完成)。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宁化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拟开展清理吊销企业的公告,告知企业被吊销后的法律后果,提醒部分有继续经营意愿的企业尽快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以免被纳入拟吊销对象。

2.筛选拟吊销企业名单(1月20日前完成)。

通过企业监管、审核审批等部门协同,对已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年报企业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企业进行梳理,剔除暂不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名单,作为启动清理吊销程序的重点对象。

3.以邮寄信函方式开展初查(2月10日前完成)。

由企监股对拟吊销的企业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向企业发出提示,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警示相关违法后果。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邮寄无人签收的,可以初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4.组织逐户实地核查(3月15日前完成)。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各市场监管所对县局筛选出拟吊销的企业名单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逐户单独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范本详见附件)。要尽可能的收集企业无在此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据,如现场拍照留存,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并请证人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等等。核查完成后,将实地核查记录表及证据材料报送给县局企监股。

现场核查时,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应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5.抄送税务等部门收集证据(4月15日前完成)。

由县局企监股将连续2年以上未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信息以公函形式抄告税务部门,请税务部门协助核对名单内的企业,是否存在截止日前已有连续2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并予以反馈。

根据实际情况及吊销证据收集需要,也可提请县人社、金融等部门,协助核查拟吊销企业在人社部门是否存在当前有连续6个月未缴纳社保基金,未在其开户银行基本账户中办理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是否存在连续6个月以上未有相关业务活动的证据。

6.确认清理吊销企业名单(4月30日前完成)。

税务部门确认的连续2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且连续2年以上未年报并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作为清理吊销对象。由企监股将拟吊销企业的相关信函寄退件、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税务等部门的反馈证明等证据材料移交给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实施吊销程序。

7.进入吊销行政处罚程序(5月30日前完成)。

1)听证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拟吊销企业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其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公告期满前,拟吊销企业完成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税务部门提供拟吊销企业已补办纳税申报的信息的,办案部门应将该主体从拟吊销企业名单中剔除,终止对其的行政处罚程序。

3)做出吊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录入到案管系统。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是净化市场主体的需要,也是提高企业年报率的需要。各有关股室、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把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作为从现在开始到年报截止日前的一项重点工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有效推进。

2.争取部门支持。主动加强与税务、人社、银行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赢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清理吊销结束后,要及时将吊销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企业名单抄告相关部门,以供部门间实施联合惩戒和加强后续监管。

3.密切配合协作。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有关股室、市场监管所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对于工作推诿、扯皮、影响清理吊销工作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4.及时反馈抓落实。各市场监管所在2019年5月30日前,将清理吊销工作情况上报县局企监股。企监股将实时跟踪各所的工作推进情况,对清理工作严重滞后或未开展的通报批评。清理过程中遇到相关注册、实地核查、吊销程序等问题的请对口及时向县局企监股、审核审批股、法规股、执法大队商议解决。

 

 附件:实地核查记录表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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