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局相关股室、执法大队:
为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三明市农业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的通知》(明农〔2018〕326号)、《宁化县政府办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职责,现就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食品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最严”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食品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农村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依然存在,生产经营假冒食品、“山寨”食品、食品假货、“三无”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甚至危及公众健康,农村食品治理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强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维护农村食品良好生产经营秩序,是推进农村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优化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创新方法路径,扎实推进、久久为功,全面提升农村食品治理水平。
二、治理工作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打建结合。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主体,又要按照便民惠民的要求,建设完善的食品流通市场体系,合理布局食品经营销售网点,保障农村食品有效供应。
坚持堵疏结合。既要强化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督检查、质量抽检力度,又要强化技术服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帮助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坚持长短结合。既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出台一批能管用、见效快的措施,又要围绕固本强基,全面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科学有效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村食品质量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食品生产流通秩序,在2019年春节前生产经营假冒食品、“山寨”食品、食品假货、“三无”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用2—3年时间,健全完善农村食品治理机制,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全面改善和提高农村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治理重点
1.重点违法违规情形:食品假冒(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信息);侵权“山寨”(食品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模仿其他品牌食品,误导消费者);食品假货(假羊肉、假狗肉、假驴肉等涉及食品欺诈行为);“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劣质(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超过保质期等。
2.重点品类: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等农村消费量大的食品品类。
3.重点对象: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小餐馆、小商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市、食品批发市场。
4.重要时点:节假日、婚丧嫁娶、农忙耕种等农村市场集中消费时段。
三、整治措施
(一)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大建设,推动入市食品“一品一码”。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管理,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指导其按规定上传追溯信息,全面实行源头赋码、一品一码。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把准入关和检测关,推动进入农村市场的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质量安全。〔县局食品生产流通股、餐饮股、各市场监管所分工负责〕
(二)迅速开展生产经营环节执法大检查,集中收缴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点对象开展全面清理检查,开展拉网式排查,针对重点品类加大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查看是否存在重点违法违规情形。发现问题隐患,要进一步核查生产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索证索票是否到位、进货查验责任是否落实、生产经营记录是否健全。发现假冒伪劣食品,要坚决收缴并及时销毁,切实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全面净化农村食品市场。〔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负责,县局食品生产流通股、餐饮股配合〕
(三)开展农村食品商标大保护,查处一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严厉打击模仿食品类高知名度商标行为。依法打击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使用商标、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严厉打击食品类商标侵权行为。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加大商标侵权食品源头追溯力度,对商标侵权食品生产、销售及商标标识印制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负责,县局商广股配合〕
(四)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线索大追查,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发现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线索,要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和为其提供商标、广告、认证、包装等服务的经营者。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端掉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禁业限制。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查处。〔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负责,县局法规股配合〕
(五)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共治大行动,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结合食品网格化监管工作,强化社会共治。发挥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作用,推进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开展群防群治。在重点对象、重点区域和村委会张贴12315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农村居民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将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社会信用平台管理,引导和督促各类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尚德守法、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县局食品综合股、生产流通股、餐饮股负责,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六)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大宣传,增强守法生产经营和安全消费意识。加强《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宣传培训,强化农村食品生产者的诚信守法和安全生产意识。发展培育符合农村需求的质优价廉食品品牌,引导经营者从合法合规渠道进货,严格落实食品进销货把关责任和义务。将“食品安全宣传周”“质量兴农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深入农村,加大农村食品科普力度,组织开展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县局食品综合股、生产流通股、餐饮股负责,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四、实施步骤
坚持边整治与边整改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9年1月2日)
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工作部署动员会议,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突出重点、迅速行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农业、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月3日—1月23日)
要围绕重点对象、重点品类、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大建设、大检查、大保护、大追查、大行动、大宣传,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构建共治大氛围,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营秩序。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2月)
及时开展数据统计,挖掘典型案例,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形成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有效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红名单” “黑名单”制度,落实联合奖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务求工作实效。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整改率要达到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查处率要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率要达到100%。
(三)加大宣传引导。要与各乡镇食安办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作用,结合农村当地集散活动,多渠道、高频次地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措施、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整治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本级专项工作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统计数据。各所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请于每周二下班前将本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县局食品流通股汇总上报,并于1月23日前报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联系人:何长兴,电话:6666829,邮箱:nhscltg@163.com。
附件:1.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9日
附件1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叶 斌 局 长
副组长:熊道乾 副局长
谢荣树 副局长
成 员: 杨 利 食品综合股股长
何长兴 食品生产(流通)股股长
江仁水 餐饮服务股股长
赖向华 商广股股长
谢华琪 法规股股长
龚晓文 公平交易股
黄兴旺 执法大队负责人
周生林 翠江所所长
吴焰辉 城郊所所长
王 斌 石壁所所长
吴仕松 湖村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张海华 曹坊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张清松 安远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设在食品流通股,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附件2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市场监管)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1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2
|
检查食品生产主体
|
个
|
|
3
|
检查食品销售主体
|
个
|
|
4
|
检查餐饮服务主体
|
个
|
|
5
|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
个
|
|
6
|
检查发现
问题情况
|
假冒食品
|
批次
|
|
7
|
假货
|
批次
|
|
8
|
三无食品
|
批次
|
|
9
|
超过保质期食品
|
批次
|
|
10
|
其他问题
|
批次
|
|
11
|
抽检食品情况
|
抽检批次数
|
批次
|
|
12
|
不合格批次数
|
批次
|
|
13
|
收缴假冒伪劣的食品数量
|
公斤
|
|
14
|
取缔无证生产主体
|
个
|
|
15
|
取缔无照经营主体
|
个
|
|
16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户
|
|
17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18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
个
|
|
19
|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
件
|
|
20
|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货值
|
万元
|
|
21
|
假冒伪劣食品案件罚没金额
|
万元
|
|
22
|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
件
|
|
23
|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值
|
万元
|
|
24
|
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罚没金额
|
万元
|
|
25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26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
件
|
|
27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28
|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次数
|
次
|
|
29
|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次数
|
次
|
|
注:请报送行动开始截至填报时间的数据。假冒伪劣食品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