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19-00002 文号 宁市监〔2019〕19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3-18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19-00002
文号 宁市监〔2019〕19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3-18
标题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2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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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大队,相关股室:

    鉴于近期出现的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问题、央视“3·15”晚会报道的“辣条”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查食品采购制售行为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进一步加强“一品一码”数据录入工作。二是对供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求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学校,要求其及时更换供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三是严格限定外购直接入口食品的种类,严格筛选外购直接入口食品的供货者;一律不得外购散装的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糕点等高风险食品严禁外购包子、馒头、散装熟肉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采购冷冻肉及肉制品;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四是督促选购正规、合格的粮油、调味品等食品,对采购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理。

   二、校园及周边禁止销售“辣条”

   针对央视“3·15”晚会报道的“辣条”生产经营问题,鉴于“辣条”高油、高盐、高添加的调味面制即食方便食品,经常食用不利身体健康。为使青少年茁壮成长,现决定在全县所有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辣条”。请各所立即开展专项检查,通知本辖区所有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食品经营店,从即日起禁止销售“辣条”,并督促下架。如果发现有央视“3·15”晚会报道的河南省兰考县宁远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尉氏县欧飞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平江县钧力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平江县味泉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生产的“辣条”,立即进行查扣。

三、对校园内食品经营店进行摸底

根据近期三部门公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请各所结合本次专项检查,对辖区校园内有设置食品经营店的情况进行摸底,并于3月25日前将摸底情况(附表2)报送县局食品流通股,县局将汇总通报教育部门。

四、严格食品经营许可准入

对新申请办证、换发证的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认真做好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落实整改,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新增的食品经营户原则上不再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附表1:

 

 

 

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

家次

 

其中:

学校食堂

 

幼儿园食堂

 

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

 

存在突出问题或风险隐患的食品经营单位

 

其中:

学校食堂

 

幼儿园食堂

 

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

 

督促经营单位下架“辣条”

 

查扣3.15曝光问题“辣条”

 

查处违法案件

 

罚没金额

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备注:此表请于3月25日报送县局餐饮股

 

 

 

 

附表2:     

校园内食品经营店摸底表

序号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此表请于3月25日报送县局食品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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