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6114-1200-2019-00026 | 文号 | 宁环改〔2019〕22号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 生成日期 | 2019-05-14 |
标题 | 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化县泉上矸石建材厂 ) | ||
内容概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化县泉上矸石建材厂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6114-1200-2019-00026 | ||
文号 | 宁环改〔2019〕22号 |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5-14 | ||
标题 | 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化县泉上矸石建材厂 ) | ||
内容概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化县泉上矸石建材厂 | ||
有效性 | 有效 |
当事人名称:宁化县泉上矸石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796061051Y
地 址:宁化县泉上镇豪亨甘木潭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在你厂现场负责人朱春洪的陪同下进行检查,你厂在进行焙烧煤矸石,产生的烟气无组织排放,无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8日你厂现场负责人朱春洪签字的《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有拍照取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宁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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