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14-1200-2018-00132 文号 宁环改字〔2018〕34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8-08-23
标题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内容概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14-1200-2018-00132
文号 宁环改字〔2018〕34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8-08-23
标题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内容概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2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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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当事人名称:巫朝珍养殖场   

地址:宁化县城郊乡雷村大篷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巫朝珍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817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未完成对生猪养殖设施的升级改造,氧化塘、雨污分流、储粪间等设施不健全。

以上事实,2018817日《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养殖场:1、在2018917日前完成生猪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2、逾期未完成生猪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和验收,2018930日前停止排污。

如果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处罚。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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