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14-1200-2018-00129 文号 宁环改[2018]31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8-08-09
标题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内容概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14-1200-2018-00129
文号 宁环改[2018]31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8-08-09
标题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内容概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10 10:16
| | | |
政策解读:

当事人名称:宁化县吉利门业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4MA2YDCUU17

地址:宁化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兆光

我局于2018 729日对你店在工业园区建设铁门加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店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2018729日《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相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 8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