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14-1200-2018-00099 文号 宁环改字〔2018〕24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8-06-29
标题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内容概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14-1200-2018-00099
文号 宁环改字〔2018〕24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8-06-29
标题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内容概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29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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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当事人名称:罗利容养猪场    

地址:宁化县安乐镇罗坊村七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利容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 620日对你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氧化塘无防渗措施,存在暗管、渗坑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2018620日《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第42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养猪场:1、在2018628日前拆除设置的偷排暗管;22018830日前停止养殖生猪。

如果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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