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14-1200-2018-00098 文号 宁环改字〔2018〕23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8-06-29
标题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内容概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14-1200-2018-00098
文号 宁环改字〔2018〕23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8-06-29
标题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内容概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2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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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当事人名称:永顺(三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708972630        

地址:宁化县城南乡工业园区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东

我局于2018 6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下料车间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接外排,沉淀池旁大量混凝土废渣露天堆放,无“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2018614日《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187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果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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